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招商引资企业、各责任单位及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浠水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设置奖项主要依据《浠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浠发[2007]9号)、《浠水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浠政发([2007]13号)和《浠水县项目建设考核和结果运用办法(试行)》(浠文[2008]26号)文件给予奖励。
第二章 对引资企业的奖励
第三条 科技进步奖。新建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县财政对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00万元按3.4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科技开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县财政对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00万元按4.4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科技开发奖励。利用外资新建工业项目的,按折合人民币额度同等奖励。
第四条 税收奖。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企业投产后头三年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按县政府(县商务局)与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予以奖励;对来我县注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总部型经济贸易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局按其税种及行业特点提出奖励比例,报县政府审定后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自主创新奖。获得省级以上自主创新奖的,其申报费用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补贴奖励;获得国家、省部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参加国际展览会或全国博览会的,其参展费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补贴奖励。
第三章 对项目引进人的奖励
第六条 项目引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包括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具体引进人,且只奖励一次,不重复计奖。
第七条 对引进单个项目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计奖。
第八条 对引进现代物流、大型配送中心、旅游开发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项目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的5‰计奖。
第九条 对引进来我县注册纳税的总部型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企业年纳税额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200万元,口径下同)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年纳税额在200—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年纳税额在500—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年纳税额在1000—1500万元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年纳税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规定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奖金;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在规定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万元奖金。
第四章 对责任单位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业绩实行分季度、分年度考核排名,对招商引资综合排名居季度前三名且本季度内互相之间没有交叉项目,同时又有竣工投产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招商引资综合排名居年度前三名且本年度内互相之间没有交叉项目,同时又有竣工投资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奖金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对工业项目依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由项目办牵头,县财政局、审计局审核验资,报县政府审定。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待项目正式投产验资审核后,由财政局一次性计发。
第十三条 对单位或个人引进符合奖励的项目,在该项目签订正式合同,且建设投产或营运后,由引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县商务局报送,经落户企业认可的项目引资单位或个人,由县商务局确认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由个人直接引进成功的项目,奖金全部奖励给个人;由单位引进成功的项目,奖金由单位分配给相关引资人,其中第一责任人奖励部分不少于奖金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由县项目办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对项目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及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确认,提出奖励资金专项报告,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对奖金核发情况,由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奖励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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