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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县办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工业企业服务和收费问题的会议纪要

时间:2010-06-03  来源:

  6月3日,县长吴烨,县委常委、副县长阎吉同志召集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经济环境投诉中心、县效能办、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经济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公司、县广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题研究县办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工业企业服务和收费问题。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县各地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服务县办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工业企业,规范部门收费行为,推动我县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收费单位、收费项目繁多、收费秩序混乱、收费随意性大、政策执行前后有偏差、服务不优等多方面的问题。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站在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升服务形象,提高服务质量,规范部门服务和收费行为,优化和改善全县投资发展环境,为促进工业园区快速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会议强调,凡落户在本行政区域内洪山、散花工业园和兰溪陶瓷产业园等三个县办工业园和清泉、巴河、团陂、兰溪等四个工业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优质服务,限时办结,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制度,所有服务项目全部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招商引资企业审批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督办,县商务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全程代理服务窗口(加挂县招商引资企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牌子),专门为客商开展全程代理服务。县直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审批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时限要求,全力做好招商引资企业的审批或报批等服务工作,确保兑现服务承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洪山、散花和兰溪陶瓷产业园实行相对封闭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到园区检查,严禁借检查之名行收费之实;确需检查的,须经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审核,填写《进园检查准入通知书》,报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签字批准后,并在各园区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对上级部门来工业园区检查的,也须与相关部门和领导预约方可进入。外来进入园区参观考察的,须由县经济开发区的统一安排下,方可进入。  

  会议议定:

  (一)对涉及落户园区(洪山、散花工业园和兰溪陶瓷产业园)和清泉、巴河、兰溪、团陂等四个乡镇工业集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的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并填写《收费明白卡》。

  (二)对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类协会会费(不含国有土地出让金);

  (三)对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在筹建期间办证过程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按职能部门捆绑定额打包,由服务专班负责收取,上交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再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分配到相关的职能部门。其中:建设部门(除房产局以外的所属部门)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1000元/亩打包支付给县建设局;房产部门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200元/亩打包支付给县房产局;国土资源部门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200元/亩打包支付给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职能部门只能收取办证的工本费。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规划图和房产手续,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红线图、土地证在企业手续齐全完备和资金到位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毕;

  (四)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在建设期间免收物价调节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基金按100元/亩打包支付给县建设部门;

  (五)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向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提供的有偿服务时,其经营性服务收费按不超过国家政策现行标准下限的30%以下收取,具体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企业服务专班与中介机构协商,并上报县行政服务中心,填写《收费明白卡》收取。(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办、县水土保持局、县技术监督局、县规划局会同服务专班协调解决与本部门业务相联系的中介机构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国家政策现行标准的下限的30%以下收取);

  (六)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申请办理水、电、气、通信、电视等设施报装时,有关公共服务部门(企业)应及时受理,除据实收取施工、材料费外,其他各种规费一律免收;

  (七)各职能部门对落户在园区的工业企业实行全免收费、打包收费或比例收费时,均应视同缴齐规费,将应提供的各项服务项目服务到位。同时,应严把“环保、安全”两个底线,加强对企业在建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测,保证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

  会议要求,县效能办、县经济环境投诉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洪山、散花工业园和兰溪陶瓷产业园等三个县办工业园及清泉、巴河、兰溪、团陂四个工业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审批服务和收费管理工作的效能督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服务推诿的事件,及时组织查处和效能告诫。行政审批机关不按规定流程审批、不兑现服务承诺或超时审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收取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代为收取招商引资企业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收费所得由纪检部门(属上级代收的由同级主管部门承担)全部予以没收,并按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垂直部门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由县政府视同破坏经济环境予以公开曝光,并告知其主管部门。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乱收费行为,其收费所得由县公安局经侦部门全部予以没收,并根据执收单位性质,严肃追究执收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执收单位应当尊重服务对象对服务项目和价格的自愿选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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