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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浠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0-10-27  来源:

中共浠水县委文件

 

 

浠 发[2007]9号

中共浠水县委 浠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浠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现将《浠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浠水县委

浠水县人民政府

2007年8月12日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供应

  凡落户在浠水县洪山和散花工业园内的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过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00万元出让1亩土地使用权;落户丁司当陶瓷工业园的工业企业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00万元出让1.5亩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价格

  凡落户在浠水县洪山和散花工业园内的工业企业,土地基准价格均为6.4万元/亩,同时根据企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设立科技进步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1亿元的(不含1亿元),奖励标准为3.4万元/亩;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奖励标准为4.4万元/亩。

  三、税费政策

  (一)落户在洪山、散花工业园的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先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再由县政府按其总额的50%予以奖励;企业投产后头三年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实行先征后奖,按县级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二)外来投资企业办理证照,属县内审批的,一律只收办证工本费(不含前期缴纳的测量、评审费用和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应收的办证费。

  四、财政奖励政策

  凡落户在浠水县内洪山、散花的工业企业:

  (一)企业自主创新,获得省级以上自主创新奖的,其申报费用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补贴奖励。

  (二)企业获得国家、省部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三)企业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企业参加国际展览会或全国博览会的,其参展费县财政给予1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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